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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7-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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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办发〔2017〕 64号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1日          



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和完善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重污染天气能力,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日施行);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65日起实施);

5)《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1025日发布并施行);

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51日施行);

7)《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201531日起实施);

8)《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261起实施);

9)《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7330起实施);

10)《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

11)《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1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

1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

14)《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试行)》(环发2013111号);

15)《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

16)《关于做好大气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3720号);

17)《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59号);

18《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省直有关部门重点任务分解》(晋政办函2013128号);

19)关于全市贯彻《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临环发201322号);

20)《山西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晋政发201338号);

21《临汾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3-2017)》

2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3)《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4)《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5《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6)《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7)《临汾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8)《临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9)《临汾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2.2 标准、技术规范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3)《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吉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详见附件2)。沙尘暴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1.4预案体系

预案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程序规范,是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下级案,是指导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依据。

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方案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重污染天气实施办法,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在重污染天气下,强制执行污染减排措施,加强人体健康防护,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健康危害。

2)统一领导,部门联动。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充分发挥部门的专业优势,强化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3)加强预警,提前响应。加强大气污染点源的日常管理,提升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能力,提前预测大气污染情况,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发布相应级别预警,根据预警级别启动响应程序,提前做好落实应急措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4)信息公开,全民参与。公布空气质量状况、预警信息、应急措施等,积极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积极参与应对工作。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作为本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机构。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政府办主任和县环保局局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发改公安局、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安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通运输局局、局、局、委、移动(联通、电信)吉县分公司、县广电中心、县供电支公司、县工商质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下设监测预警组、新闻宣传组、督导检查组和专业人员会商,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

组织机构图见附件1

2.2职责

2.2.1指挥部职责

1统筹组织领导和指挥吉县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应急处置,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负责向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发生、发展、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处置结果,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

3组织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方案,并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统一组织各相关部门实施应急响应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应急资金;

4负责组织对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5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变化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2.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气象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协调、调度、督查、指导有关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及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重污染天气防范教育,通过多种形式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安全意识和空气重污染风险防范意识;

2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向应急工作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传达指挥命令、指示,并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处置信息,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应急工作小组通报工作情况;

3完善信息网络,跟踪上报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发展变化趋势及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4组织专家对大气污染状况和趋势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应急措施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控制污染和防止污染持续的建议

5)指导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负责开展日常工作,联络协调成员单位,组织和管理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

6贯彻落实指挥部办公室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督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启动应急措施,负责与吉县相单位、相关乡镇、相关工业企业等联络工作;

7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指定的其他事项。

2.2.3 监测预警组

县环保局气象组成,主要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预测方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观测,向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测数据信息,及时研判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确定预警等级,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2.2.4 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包括县政府办、县文体局、县广电中心、移动(联通、电信)吉县分公司。根据指挥部决定,发布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组织开展新闻报道,正面引导舆论。

2.2.5 督导检查组

县监察局牵头,组织公安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局、局等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2.6 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县环保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县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负责建立和完善吉县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预警体系,依据天气自动监测点位污染物浓度值和点源污染物的大气扩散模式,加强与县气象局的沟通交流,双方共享监测信息资料,有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和预警工作;负责对本县辖区内重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对重点排污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督察;对辖区内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限排名单的企业启动应急方案,落实限产、停产等措施情况进行督查。

2)县委宣传部:负责本县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健康防护措施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全县人民大气污染防护和自我保护意识;当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负责组织、督导广播电视等宣传部门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响应等级预警、响应信息;负责本县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对外联络和沟通工作,保障应急处置信息通道的透明、顺畅。

3)县政府办:由应急指挥部授权,必要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指导和督促相关媒体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及相关信息。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正确引导舆论。

4)县气象局: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负责完善气象监测网络,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报能力,提高预报的准确度;根据本区域气象活动规律和县环保局提供的空气质量数据,定期向县应急办提供未来天气形势分析与预报结果,特别是在预测的重污染天气发生期间,应每日或每2小时增加预报;与县环保局共同建设会商、交流协作机制,商请上级气象部门协助,适时开展治理大气污染的人工干预工作。

5)县发改局:负责全县节能综合协调工作,制定优化能源结构和促进节能减排的对策措施;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相关物资的紧急调度与协调,并将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设备、物资储备计划列入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保障应急物资充足、可靠。负责对全县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企业的生产状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重污染天气事件发生并接到指挥部预警后,及时组织督促相关企业、单位实施限产、停产等综合措施,并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应急状态下与县环保局联合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开展检查,保障各项应急减排措施的有效实施。

6)县公安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治安保卫、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及管制。负责制定应急状态下的机动车限行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保障应急状态下交通秩序良好和社会治安稳定。组织实施机动车临时管制、工程运输车辆(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进行管制和查处路上行驶的冒黑烟车辆和无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等措施。

7)县监察局: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对在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中因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负责应急状态下的县直机关公务用车限行落实情况检查和抽查;负责对应急指挥部的命令、指示及各项应急响应对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县财政局: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计划;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资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与应急指挥部联合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资金专款专用和有效使用。

9)县住建局:负责制定城建成区及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计划;重污染天气事件发生时,负责对辖区内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等的工地扬尘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城市客运、市容环境卫生、燃煤餐饮服务业等重点影响空气环境质量的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并采取限行客运车辆、减少燃煤火炉和锅炉的运行时间、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等措施,保障在重污染天气不同响应级别情况下各种应急措施的落实,负责查处道路遗散、露天焚烧等违法行为。

10)县安监局:负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严防严控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废气无组织排放;负责对辖区内的煤站(场)、工业原材料、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堆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辖区内矿山、采石场的扬尘治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不同响应级别情况下的各种措施按照要求实施。

12)县通运输局:负责对污染天气发生时,对进入辖区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出租车及长途行客运、货运车辆进行检查和稽查,严禁尾气排放超标车辆上路运行。指导和督促公交企业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

13)县局: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情况下的医疗救援工作,及时为各乡镇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负责对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引发的各种相关疾病发病情况进行监管并及时上报指挥部;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条件下的病源分流、隔离、控制和管护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疾病预防工作。

14)县局:负责组织全各中小学校开展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学生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和督促教育机构组织学生做好健康防护和相关应急措施。当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根据指挥部发布的重污染天气级别变化情况,及时通知各类学校采取室内上课取消室外活动等应急防范措施

16)县文体局: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展大气重污染应急安全教育、应急预案宣传等工作;配合做好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在大气重污染条件下信息发布工作和舆论宣传工作;负责宣传群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

17)县农林委: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负责农业秸秆禁烧工作的监管。

(18)移动(联通、电信)吉县分公司、县广电中心:负责通过手机、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义务提供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及时为不同群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19)县供电支公司: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电力调度方案;

(20)县工商质监局:配合县环保局落实城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并落实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方案,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车用油品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21)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焚烧垃圾、麦秸秆、督促居民使用清洁燃料,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城市重污染天气实施办法,并按照指挥部指令及时将实施办法落实到位。

所有成员单位在总体预案的框架下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及具体的应急措施。


3监测与预警

3.1污染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中对环境空气质量指数的分级,将吉县重污染天气的污染等级划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为中度污染天气(级)、重度污染天气(级)、严重污染天气(级)和极重污染天气(级)四个级别。

3.2 监测

县环保局和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监测预警组跟踪监测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结合历史数据,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对发生在吉县行政区域以外,有可能对区域空气环境质量造成污染的各类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并对各种污染可能性进行预测,及时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和提出应对建议。

3.3 确定主要污染物类别

根据国家和省、市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通报,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结合吉县不同季节大气污染物排放特点和强度,对大气环境质量检测数据进行分析,确定主要大气污染物种类,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4 预警

3.4.1 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发布蓝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发布黄色预警;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72小时,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发布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96小时及以上,且AQI均值>3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时,发布红色预警。

3.4.2预警预报

监测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3.4.3预警会商

建立日常会商制度。气象预测到未来3天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及时向县环保局通报,由县环保局发起会商。采暖期由县环保局站发起每日会商(上午11:00)。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监测预警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见附件3),于当日12:00提交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3次,县环保局、县气象业务人员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

3.4.4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时间

①监测预警组运用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及时分析预测3天空气质量,如将出现持续重污染情况,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提出预警意见。

若提前1天预测到重污染天气,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按照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紧急发布预警信息。

当出现连续2天全空气质量指数大于300且未达到500的重污染天气,且之后2天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当天发布红色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和方式

当需要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于2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见附件4)和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工作流程。政府应急办在2小时内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当需要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于1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并报请领导签发。黄色和橙色预警由主管副长签发,红色预警由长签发。政府应急办接到级领导签发的审批表后,于2小时内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政府部门和各成员单位。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段、预警等级、不利气象条件情况、主要污染物指标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的趋势定性分析。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当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通知时,立即组织监测预警组进行会商,并于1小时内上报指挥部,由长签发,政府应急办在2小时内通过新闻宣传组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公告,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部门启动应急预案。

3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警组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不含降级为蓝色预警),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全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3.4.5 预警解除

会商时,预测24小时内全空气质量指数小于等于200,或出现全空气质量指数3小时滑动平均值小于等于200,且预报未来2天气象条件有利于污染物扩散时,监测预警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提出预警解除时间,于1小时内提交指挥部办公室,形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上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按照发布程序解除。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指挥部批准预警解除1小时内,新闻宣传组向社会发布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公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部门响应终止。


4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相关企业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和方案采取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响应程序见图4.1



4.1应急响应流程图

4.1 响应分级

当发布重污染预警信息时,启动应急响应,由政府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政府启动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直各相关部门负责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组织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当紧急发布黄色或橙色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可根据会商意见,要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4.2 指挥与协调

启动应急响应时,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立即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4.3 应急监测

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环保局、气象局根据政府要求,收集相邻县相关空气质量与气象资料,及时开展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工作,综合分析重污染天气环境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和相关部门联合会商的方式,同步预测并报告重污染天气事件发展、大气污染物变化情况和变化趋势,为政府制定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4 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预警级别分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各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停驶的措施中军队、急救抢险、环卫、执法等特殊车辆和公交车、出租车除外。

4.4.1 级响应措施

1)提示性健康防护

①县委宣传部督导广播电视台、移动(联动、电信)吉县分公司,每天(晚20点至早7点除外)向公众发送一次提醒信息;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要采取防护措施;

建议幼儿园、中、小学减少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建议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城区内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核定载质量为2吨(含)以上的货车、无标车及黄标车通行。

排污企业、工队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15%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除应急抢险外,城区停止所有房屋建筑、拆迁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公司、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加强扬尘防护措施。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建筑工地抑尘措施。

非冰冻期每日对城主干道进行至少1次洒水抑尘作业。

4.4.2 级(黄色)响应措施

1提示性健康防护措

①县委宣传部督导广播电视台、移动(联动、电信)吉县分公司,每6小时(晚20点至早7点除外)向公众发送一次提醒信息。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要采取防护措施。

建议幼儿园、中、小学减少户外活动,确需外出要采取防护措施。

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⑤县局负责督导各医疗机构做好易发、多发疾病的诊疗工作。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建议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措施

①县发改局牵头,县环保局等其它部门配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限排企业(见附件6),实施重点行业企业限产限排。名单中的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30%;所有采石场、石材加工厂、煤焦发运站实施停产;汽车4S店喷漆车间实施停产;预警发布前已停产的企业不得在应急响应期间复产;

②县环保局负责关停辖区内10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燃煤企业均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

③县环保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限排名单的企业进行24小时驻厂监察,确保各类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2)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县住建局负责采取以下防止扬尘措施:①停止城区内所有建筑拆迁施工作业;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现场全封闭设置围挡墙;进出车辆100%冲洗;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00%全覆盖;裸露场地加密洒水降尘频次(至少每天两次)。②城区主干道要实施高效清洁的机械化清扫,人工清扫和保洁要使用不扬灰尘且能扫净积尘的笤帚;延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县公安局牵头,县住建局配合,城区拉运渣土车辆全部禁止通行。

3)机动车污染控制措施

①县公安局负责城区范围内黄标车、无标车、大型货车的禁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区行驶。

②县公安局、县监察局负责监督城区除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外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停驶公务车车牌号提前报县纪检委备案,并停在所在单位指定地点。

4)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①县农林委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禁止城区及周边农作物秸秆焚烧。

②县公安局负责严禁城区燃放烟花爆竹。

③县住建局负责禁止城区露天明火烧烤和沥青融化作业;禁止城区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物等生物质的违规露天燃烧。

5)强制管理措施

①县环保局每8小时向指挥部通报1次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数据。

②县气象局每24小时提供未来1天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和未来3天天气预报;每24小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通报1次是否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天气条件,在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天气条件下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并在作业后6小时内通报作业情况。

③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公交线路增加运营班次,缩短间隔时间,实施灵活调度,城区主干线路延时收车60分钟。

④县教科局对预警区域内的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运动。

⑤县卫计局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防止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县供电支公司负责配合县发改局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限电、断电。

4.4.3 级响应措施

1提示性减排措施

①县委宣传部督导广播电视台、移动(联动、电信)吉县分公司,每6小时(晚20点至早7点除外)向公众发送一次提醒信息。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

建议学校和幼儿园减少上学时间。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

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弹性工作制(可以采取上下午各工作两小时)。

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⑦县局负责督导各医疗机构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2)建议性减排措施

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城区内机动车实行每日限制2个车牌尾号的车辆通行,加大公共交通运输力。

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宣传、鼓励特殊时期(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和减少燃放烟火爆竹。

加密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建议公众尽量减少家用能源消耗,减少空调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指挥部在全县范围内进一步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措施

①县发改局牵头,县环保局等部门配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限排企业(见附件6),实施重点行业企业限产限排。名单中的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50%;所有采石场、石材加工厂、煤焦发运站实施停产;汽车4S店喷漆车间实施停产;预警发布前已停产的企业不得在应急响应期间复产;油墨、涂料、油漆、板材加工、家具生产、机械加工企业表面涂装车间等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行业或车间实施停产;

②县环保局负责关停辖区内20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燃煤企业均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

③县环保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限排名单的企业进行24小时驻厂监察,确保各类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2)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①县住建局负责采取以下防止扬尘措施:①停止城区内所有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工地进行砂浆现场搅拌;停止所有建筑拆迁施工作业;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现场全封闭设置围挡墙;进出车辆100%冲洗;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00%全覆盖;裸露场地加密洒水降尘频次(至少每天三次)。②县城主干道要实施高效清洁的机械化清扫,人工清扫和保洁要使用不扬灰尘且能扫净积尘的笤帚;延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县公安局牵头,县住建局配合,城区拉运砂石、渣土的车辆全部禁止通行。

3)机动车污染控制措施

①县公安局负责城区范围内黄标车、无标车、大型货车禁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区行驶。

②县公安局、县监察局负责监督城区除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外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50%,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停驶公务车车牌号提前报县纪检委备案,并停在所在单位指定地点。

4)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①县农林委负责禁止城区及周边农作物秸秆焚烧。

②县公安局负责严禁城区燃放烟花爆竹。

③县住建局负责禁止在城区露天明火烧烤和沥青融化作业;禁止城区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物等生物质的违规露天燃烧。

④县工商质监局牵头,县环保局配合,对城区内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以及燃煤茶炉、大灶临时强制性停业。

5)强制管理措施

①县环保局每6小时向县指挥部通报1次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

②县气象局每12小时提供未来1天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和未来3天天气预报;每12小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通报1次是否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天气条件,在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天气条件下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并在作业后3小时内通报作业情况。

③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安排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增加运营班次,延长公交运营时间,城区主干线路早晚各增加60分钟,边远线路延时收车30分钟。

④县教科局对预警区域内的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⑤县卫计局: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防止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⑥县公安局: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

⑦县供电支公司:负责配合县发改局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限电、断电。

4.4.4 级响应措施

1提示性健康减排措施

①县委宣传部督导广播电视台、移动(联动、电信)吉县分公司,每6小时(晚20点至早7点除外)向公众发送一次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

建议幼儿园、中小学停课。

停止审批在城市重污染天气期间举办的户外大型活动,停止并监督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城市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

各企事业单位采取休假或弹性工作制(可以采取上下午各工作两小时、上下午倒班工作等方法,必要时各单位可以只留守值班人员)。

⑥县局负责督导各医疗机构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2)建议性减排措施

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城区内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限行,加大公共交通运输力。

限制燃放烟火爆竹。

建议公众尽量减少家用能源消耗,减少空调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条件下及Ⅱ级应急响应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基础上,在全县范围进一步采取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措施

县发改局牵头,县环保局等部门配合,要求除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必需的供热、发电等企业和食品加工等企业外,其余所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全部停产。必须连续生产和涉及危爆的企业在保证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发电企业除满足基本民生必须的供热、用电负荷外,其余燃煤锅炉、发电机组全部停产。

2)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县住建局负责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停止所有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的生产。

3)机动车污染控制措施

县公安局负责督导城区实行交通管制,在城区范围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

4)强制管理

①县环保局每4小时向县指挥部通报1次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

②县气象局每6小时提供未来1天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和未来3天天气预报;每6小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通报1次是否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天气条件,在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天气条件下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并在作业后2小时内通报作业情况。

③县教科局对预警区域内的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放假。

5)工作措施

①精心组织,落实责任;

②加强调度,及时协调;

③强化监督,确保效果;

④信息公开,宣传到位。



5应急工作程序

5.1 信息报告

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办公室在半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初报上报至吉县政府,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发布时间、主要污染物等;之后每日15:00前将续报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响应措施总结等,并填写《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见附件5)。

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于每日12:00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上报至县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定时向县政府和市重污染天气指挥部报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5.2 信息公开

城市重污染天气发生后,经指挥部批准,相关部门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手机短信等方式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1)重污染天气的污染等级;

2)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主要大气环境污染物;

3)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及相应的应急措施;

4)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应急响应级别和相应的应急措施;

5)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数据,以及应急响应的全过程。

要求信息发布应当准确、真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步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5.3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应急响应启动后1小时内,指挥部办公室须以电话通知各成员单位。预警区域内应急措施的执行由各乡镇在接到响应指令后立即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进行指导和协调。应急措施于应急指令发出后4小时内落实到位,由督导检查组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5.4 应急调整或终止

当监测预警组向办公室报送调整或解除预警信息时,由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经指挥部批准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后,办公室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发布调整或解除预警信息,通知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调整或终止应急措施,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上报应急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方案评估。其中,应急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如下:

1)应急终止的条件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及气象条件分析,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降至200以下(即AQl平均值<200),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环保、气象等有关部门专家进行会商,一致认为重污染天气条件已无继续发生的可能时,可以认定重污染天气应急终止条件成立。

2)应急终止程序

①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环境大气质量(AQI平均值)及气象实时监测数据,经环保、气象等各相关部门专家会商,确定未来72小时不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可上报县政府批准,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按照各级预警发布的相反程序,报有批准权限的领导批准后,由各级预警发布的相应机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③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后,县环保局、气象局应继续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信息的跟踪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有特殊状况应及时报告县政府。


6督导检查

督导检查组根据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立即开展对各部门、各单位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督导检查组及时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本级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企业操作方案以及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重点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业企业减排措施、道路保洁、停止施工和建筑作业以及机动车限行等措施的落实情况。指挥部及时收集监督检查结果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开展实施。


6.1 预防工作

为有效减少和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发生频次和强度,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依据职责,重点开展以下预防工作:

1开展大气环境重污染企业搬迁工作。根据吉县环境功能区划,结合域大气环境重污染企业的分布现状及地形地貌条件和气象条件,制定专项计划,将此类企业逐步搬迁至工业园区或适宜污染物扩散与自然降解区域。

2加强企业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设、运行与管理。加强对各类企业的烟气污染治理和脱硫除尘工程建设、运行与管理的全过程监管,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

3加强建区公共管理能力。加快集中供热、供气工程及站、网建设,提高燃料效率,并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严禁户外烧烤,限制和取缔主城区内的露天烧烤;强制建成区内餐饮企业安装油烟净化器,确保油烟排放达标。

4加强建筑工地、煤站(场)、采石场、工业企业料场、废渣场及煤、土运输车辆等的扬尘污染管理工作。

5加强燃料煤质量管理。严禁使用高灰分、高硫份煤炭,推广使用清洁煤炭。

6严格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加强加油站、油库及油罐车的油气污染治理。

7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能力建设,确保应急响应处置及时、有效。

6.2整治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加强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主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日常排查和监督管理,对超标排放或未按照停产、限产要求落实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要依法严格查处,并督促其制定整改措施。



7总结评估

7.1应对工作总结

重污染天气应急终止后,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会商,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及处置过程、处置结果开展总结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1)县重污染天气应急计划和实施程序的有效性。

2各部门、各单位应急技术能力、装备设施的可靠性及可行性。

3)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应急人员的管理素质和反应速度。

4)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效果及污染损失和可能造成后续环境影响。

5提出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建议

7.2预案演练

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针对政府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实施方案以及企业操作方案进行演练,尤其对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演练,提高应对能力。指挥部每年在进入采暖期前组织一次综合性演练,可采用桌面推演加部分环节拉动演练的形式。演练结束后,进行演练总结,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



8应急保障

8.1 机制保障

吉县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后,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按照预警级别和指挥部的要求,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履行应急职责,启动各单位和部门的专项行动方案,及时开展响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工作;县监察局在应急响应启动、应急响应过程及应急响应结束后的全过程中,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级各部门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通报结果。

8.2 人力保障

指挥部确保指挥部办公室、监测预警组、督导检查组、新闻宣传组人员配备齐全,及时到位。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企业分别成立应急响应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环保局要强化环境监测应急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素质和能力;气象局要其高气象预测预报能力,保证气象预报信息准确;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大气环境应急咨询专家资料库,保证应急响应对策建议的科学性;局要建立一支技术过硬的应急医护小分队,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保证及时开展有效的现场医疗救护工作。

8.3 财力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资金计划应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条件下的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应急设备购置和应急管理资金需求。财政局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资金使用财务制度,保障专项经费的有效使用。

8.4 通讯与信息保障

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明确应急指挥人员、应急成员和小组以及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建立应急响应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证应急响应期间的通信和信息通畅。

8.5 能力保障

整合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污染源普查数据,摸清固定源的排放信息。统计开放源、移动源的排放信息,建立动态清单数据库。利用现有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国控污染源在线监控和自动气象站,搭建重污染天气数据中心,建立健全数据传输与网络化监控平台,完善大气污染预报预测平台,利用空气质量预报模式系统,提升预测预报、预警应急能力。

8.6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气象局应加强区域气象条件的预测预报分析力建设,及时、准确预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气象条件;按照空气环境质量标准,环保局应加强空气质量自动检测网建设,建立空气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8.7 贯保障

1组织专家对预警信息、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以及公众健康防护知识等进行解读,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2加强舆论宣传,公开应急措施采取情况,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应急响应期间的大气污染行为。

3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针对政府应急预案、专项实施方案以及操作方案进行培训,尤其对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培训,保障预案落实

8.8交通保障

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各级预警应急响应需求,及时协调交通管理各部门,保证应急物资的交通运输能力。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实施应急状态下的道路交通管制,应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通畅。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1AQIAir Quality Index空气质量指数):是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8-2012)中空气质量评价体系,包括6种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IOPM2.5、臭氧和一氧化碳。

2城市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城市重污染天气可分为重度污染(5)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重度污染(5级):AQI指数为201-300之间,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5级)的大气污染。

严重污染(6级):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6级)的大气污染。

3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英文简称。主要产生于油气、涂料、有机溶剂等生产、加工和使用过程。

4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5黄标车: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简称,是指经检验合格的国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天然气汽车和国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6无标车: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简称,是指未领取环保标志或经机动车年检尾气不合格的车辆。

7绿标车: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简称,是指经检验合格的国以上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天然气汽车和国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8方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管理、实施与更新

本预案由政府批准发布。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调整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预案每三年更新一次。

9.2.1预案管理

1)宣传

县环保局要加强大气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向公众普及重污染天气预防常识,以及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报告、经济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指示,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2)培训

县环保局以及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反应及时的大气环境污染应急监测、检验、处置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3)演练

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由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针对事先设置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每年组织相应的应急演练不少于1次,以检验和提高县政府及其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的组织指挥能力。

9.2.2预案实施

1)预案签署

本应急预案由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签署。

2)预案解释

本应急预案由吉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2.3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因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应急职责或应急措施发生变化,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县政府批准。

                                 2017年9月21日





附件1: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图.docx

附件2:空气质量指标(AQI)及相关信息对照表.docx

附件3;吉县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docx

附件4;吉县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docx

附件5: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docx

附件6: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限排重点企业名单.docx

附件7: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强制性措施责任分解表.docx

附件8: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记录表.docx

附件9: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效果评估表.docx

附件10: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监督检查表.docx

附件11: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变更记录表.docx

附件12: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能单位联系方式.docx

附件13:吉县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人员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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